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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传治:应区别对待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7-11-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应区别对待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作者:魏传治

  社区矫正是我国现行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创新,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之一,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往往没有分开进行管理。为此,笔者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多措并举,促进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首先是建议设立单独的矫正之家,统一管理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建议县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联合成立监外执行未成年犯行为矫正与心理咨询中心,对辖区内所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由中心提供针对性的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其次是建议组建志愿者服务队,实行志愿者进社区,一对一帮矫。建议县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由检察院、司法局派出的年轻干警组成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与未成年矫正人员结对帮矫,通过面对面交流,定期开展读书活动,参加公益劳动等系列活动,帮助其重新树立健康心态。

  最后是建议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搭建网络平台,创新沟通渠道。针对青少年的个性特点,建议县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均可开通官方微博,设立专门的微信、QQ群,利用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易于接受的网络沟通平台,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有效推动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系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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