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份,李某雇佣沈某与高某的车辆承运棉花。晚上23时,沈某驾驶拖拉机行驶至道路上遇电线时,引起火灾,致使棉花烧毁。高某驾驶拖拉机所运输的棉花顺利过磅称重。火灾后,沈某向刘某出具欠其棉花款50000元的欠条一张。后李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作为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在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沈某庭审中也认可其运输的棉花系在运输过程中因触碰电线着火,导致货物被烧毁,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触碰电线所致,沈某对运输过程中烧毁的货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棉花属于在运输时经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才可按普通货物办理的物品,李某也认可沈某运输的棉花并没有包装,只加盖防晒网的事实,李某作为托运人在将货物交由沈某承运时,应当对易燃的棉花进行妥善处理,故李某在履行合同中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沈某作为承运人,对李某交付的货物亦有检查的义务,并有拒绝承运的权利,但其在接受李某未包装的货物承运的情况下,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并将李某托运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而沈某在承运过程中未做到谨慎驾驶车辆,致使货物触碰电线,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造成李某购买的货物被烧毁,沈某在履行合同中亦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结合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沈某对货物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的货物损失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又到了一年的秋收季节,希望广大农户在运输籽棉过程中均须谨慎,托运人做好防护,装车后加盖帆布等隔绝物或者对运输的籽棉进行包装,避免棉花触碰易燃物致使着火的灾情,减少损失的发生。承运人发现隐患也应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拒绝承运,更重要的是在运输途中谨慎驾驶,对运输路线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前预防,降低风险。(齐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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