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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好逸恶劳 终须买单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郭娟)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近期,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结的3起盗窃罪,均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经审理后,被告人均获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3起盗窃案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3起案件目前均已生效。

  基本案情:

  王某(女)盗窃案

  2019年,被告人王某已30岁,却好逸恶劳,整天无所事事。一日,被告人王某在霍城县芦草沟镇“女人衣柜”服装店购物时,发现柜台上有一部手机,心生歹意,遂趁被害人邓某不备将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经霍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200元。

  乔某盗窃案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乔某先后实施了五次盗窃行为,被告人乔某均是以借宿为由,留宿在被害人家中,趁被害人放松警惕或熟睡之后实施盗窃,窃得财务后逃走。被告人乔某盗窃的对象均是收留他的好心人,且均是年纪较大的老人。被告人乔某五次分别盗取现金5600元、427元、1800元、120元、380元,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100元),合计盗窃金额9427元。被告人乔某因盗窃罪已是第三次接受本院的审判。

  马某盗窃案

  被告人马某为贪图吃喝玩乐的享受生活,却不愿意付出实际劳动,通过盗窃他人财物满足自己的高消费生活。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马某趁被害人赛某熟睡之际,使用被害人赛某的手机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18000元盗走。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马某将搭乘其车辆的被害人李某的白色手机盗走,并谎称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骗取支付密码,后将被害人李某手机微信零钱内的5050元人民币盗走。经霍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480元。被告人马某共盗窃2353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裁判结果:

  王某(女)盗窃案:被告人王某(女)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乔某盗窃案: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马某盗窃案: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性犯罪。在上古三代,没有盗窃之称,盗窃称为姦㝌。姦㝌和盗窃,词异而义同。可见,无论世事如何变迁、社会的正义观念如何变化,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始终是被排除在正义之外,不被法律所认可的行为。古人亦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在我们生活中,就是有一少部分人好逸恶劳、贪图享乐,为满足一己私欲,盗窃他人财物,逾越法律的红线,带来的后果便是受到刑罚的严惩,将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买单。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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