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姜荃馨 黄光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未取得采伐许可滥伐林木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陈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港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判令陈某于2022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687株松杉乡土树种,需连续管理抚育三年成林,成活率、保存率达90%以上,如不履行修复义务,则需缴纳一万八千元至港南区林业局,由该局代为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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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初至2020年年初,陈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砍伐自家位于山岭上的林木。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其中马尾松153株,阔叶树76株,滥伐林木面积0.61公顷,林木蓄积量39.78立方米。由于陈某滥伐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行为破坏森林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对陈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经开庭审理后,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自觉守护森林资源,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