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铁法院对涉“南宁市母亲河”邕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系列案件开展“以案释法”示范庭庭审
2022年11月23日上午,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涉及“南宁市母亲河”邕江生态环境的南宁市某某砂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覃某某、南宁市某某工程经营部等3名原告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3件系列案。南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金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审理,南宁市政府副市长丁伟、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黄衍全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南宁市政府组织相关城区政府及职能部门18名负责人现场旁听庭审,南铁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以及媒体记者7人到场旁听。
案件详情
2021年3月,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对南宁市某某砂石公司破坏生态环境的举报后,对南宁市某某砂石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有3条以含泥碎石为原料的机制砂生产线,近三年均有生产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粉尘、污泥等污染物,配套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但不能提供该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经进一步调查,上述生产线于2003年12月经原南宁市永新区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建设,建成投产时间为2004年5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时间为2014年4月,但因南宁市某某砂石公司及该公司负责人覃某某不重视、环保投入不足等原因,截至 2021年3月11日调查时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南宁市某某砂石公司罚款558190元,对覃某某罚款110469元。
另外,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上述现场调查中还发现,南宁市某某工程经营部自2020年6月起负责生产经营南宁市某某砂石公司机制砂3#生产线,于2021年2月16日、3月3日使用抽水泵和胶管对沉淀池进行清理,将产生的未经有效沉淀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往邕江,经监测,3#生产线配套的沉井内池壁东南侧黑色胶管、沉井内池壁西北侧黑色胶管、暗沟排去邕江入河排污口废水中悬浮物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允许排放的限值463倍、266倍和183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经营部罚款502964元。
三原告对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不服,遂向南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随后,南宁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三原告仍不服,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庭审过程
南宁市政府副市长丁伟(中)、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黄衍全(右二)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南宁市政府副市长丁伟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围绕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及是否明显不当以及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丁伟副市长、黄衍全局长积极回应原告的诉求,并详细解释相应的政策法规,整个庭审流程严谨、规范、有序,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了观点。
该系列案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邕江生态环境保护,并对商事主体生产安全、秩序影响较大,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受理该案后,南铁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以案释法”示范庭审活动,并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及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庭审,让司法在阳光下高效公开运行,体现了南铁法院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为南宁市绿水青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今后,南铁法院将继续通过依法审理,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中国绿城建设,促进首府南宁更加宜居、宜业。
此系列案将择期宣判。
文案:邹鹏、胡海 图片:小鲸鱼
中国法制法治网摘编:黄耀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