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朱茜 古丽孜娜提·阿布德哈尼)现如今,微信成为人们日常沟通的重要方式,极大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因微信交流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2月15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1月31日,昭苏县某乡村民吾某在群成员有500人的微信群中辱骂当地线路车司机杰某。称杰某作为线路车司机,未及时承载她耽误了她办事,辱骂诋毁杰某。
事后,杰某要求吾某在微信群中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线路车停运费及精神损失费,却遭到吾某的拒绝。一怒之下,杰某于2月10日将吾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吾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类损失5万元。
庭审现场。朱茜/摄
经了解,杰某从事个体运输职业,1月31日,杰某在拉运乘客中。因当时车辆已载满乘客,故未能承载吾某并向吾某作出解释,且帮助寻找其他车辆,但被告吾某却态度蛮横,表示自己有急事,杰某作为线路车司机就该承载她,在着急恼火的情况下对微信群里的杰某进行辱骂,导致其他线路车司机也拒绝拉运吾某。
在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明确责任,弄清是非,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耐心讲解辱骂他人带来的法律后果和承担的责任,同时主动加入涉案微信群,客观对事实进行分析。最终,吾某清楚的认识到自己言语不当对杰某造成的影响,杰某也对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达成协议:吾某赔偿杰某500元线路车停运费,并在群成员500人微信群里公开给杰某赔礼道歉。法官也借此在微信群中向群成员普及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法规,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并不代表没有“边界”,我们在享用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遵纪守法、文明用语。在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发表言论,应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他人心存尊重。每位公民的名誉权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以各种形式侮辱、诋毁,在双方发生矛盾纠纷时,因采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