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贪图不义之财,更不要妄想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买某因前后79次实施盗窃,最终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
【案情简介】
被告人买某系一家鞋店的店主,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买某在邻居阿某开的日用品店内,趁阿某不注意,先后79次盗窃了被害人阿某店内价值7239.5 元的生活用品,并将盗窃来的物品在自己店内出售。
【法院判决】
泽普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买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79次盗窃他人价值7239.5元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买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盗窃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也容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风气,让不劳而获成为习惯,更让本应该奋斗创造社会价值的人变的懒散慵懒。该案中被告人买某多次盗窃商店里的物品,虽然每次所盗窃的财物价值不高,但累计次数众多,影响恶劣。法律不是儿戏,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切记不要心存侥幸心理。盗窃行为不仅会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惩罚,还会给自己的声誉和未来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
(买买提艾力)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